3月24日消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等行为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需承诺歇业期间不开展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药品经营企业涉及因拆迁、房屋租用合同到期、经营状况不善等原因暂停经营的,需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歇业报告及承诺书,报告中应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计划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承诺歇业期间不开展一切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在歇业期间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存,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歇业情况向社会告知。
恢复经营前,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经营。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歇业药品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经营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记者何宝国)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