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扶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我省医药领域经济运行,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1.提供“管家式”帮扶服务。坚持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工作窗口前移、上门问需、定制帮扶。对重点园区实行“一园区一专班”,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专人”,对重点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专员”,做到专班(人)包联、全局服务。 2.建立“药械妆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实行药械妆联检联审联查,提供“一站式”服务;组成专家团队,摸清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攻关、…
1.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非法人分支机构。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41条等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
一、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和突出亮点是什么?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推动广东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本细则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实际诉求、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连锁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利益诉求,统筹考虑,创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公众购药的体验感、获得感。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真正落实简政放权政策。 一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用药需求不平衡的问题,本细则为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最低标准要求,允许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责药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
【江秋松】专注于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多年,一直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各类医药电商牌照的资质办理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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